福建一男子被指在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配合任高管的堂兄侵占1.1亿元货款,一审被判10年并退赔该笔巨款,妻子喊冤称一分钱都没有赚到。12月10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该男子已提起上诉。有专家分析认为他应无罪,称买家不可能职务侵占卖家利润。
这名男子叫李尚文,今年40岁,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妻子谢女士称,丈夫的堂哥李小虎(化名)是厦门鑫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九洲公司)和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昊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丈夫同时也是昊凯公司和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公司)的业务人员。”
她回忆说,2017年夏天,丈夫听说中庚公司在向警方报案,举报他和堂哥李小虎侵占公司巨额货款,同年11月6日上午11时左右,丈夫在表哥陪伴下开车来到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主动说明情况,次日被马尾警方取保候审。
记者手中的一份中庚公司的控告报案书显示,早在当年6月,该公司曾向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李小虎担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李尚文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该公司陆续从福建某公司进口锰矿拟在国内市场销售,李小虎则伙同李尚文利用鑫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作为销售中转,将中庚公司进口的锰矿以远低于市场单价且低于采购价卖出,由李小虎代表中庚公司审批签约盖章同意售给鑫九洲公司,鑫九洲公司再将锰矿石转售给昊凯公司,两人以此方式赚取货款中间差价,并将该部分利润占为己有,两人任职期间共签订11份购销合同,直接导致该公司损失数千万元。
中庚公司在报案材料中称,李小虎和李尚文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表象合法手段以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的非法目的,已实际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警方查清两人的犯罪事实,追究他们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责,并追回他俩非法侵占的资金。
后来,此案被移交给中庚公司所在地辖区的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处理。
2018年10月31日,李尚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马尾区法院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该院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记者检索得知,中庚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当时的法人代表姓梁,股东有3个,分别为厦门瀚通同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虎的妻子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海龙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比分别是49%、35%和16%。
据介绍,自2016年4月起,李小虎担任中庚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分管锰矿销售业务。2016年期间,李小虎将昊凯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包括业务员李尚文等带入中庚公司工作。
后来,马尾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16年3月,中庚公司开始开展锰矿贸易业务,李小虎和李尚文熟悉锰矿业务操作流程,具体的销售业务由他俩负责。
检方指控称,为增加鑫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的业务流量,提高银行授信,中庚公司锰矿贸易采取经鑫九洲公司再到昊凯公司,最后由昊凯公司卖给下游买家的模式,鑫九洲公司与昊凯公司不留利润,由李小虎向中庚公司提供昊凯公司与下游买家的贸易合同以及相应银行流水,李尚文负责查询锰矿价格,并将价格报给李小虎决定,按其要求草拟合同并报中庚公司管理层审批。为隐瞒实际未找到下游买家的情况,李小虎通过电脑编辑软件把先前客户签订合同上盖的印章复制出来盖在昊凯公司与下游买家的合同文档上,并以相同方法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单。
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19日间,中庚公司与鑫九洲公司先后签订了10份锰矿合同,在李小虎安排下,李尚文向中庚公司提供昊凯公司与下游公司签订的锰矿贸易合同共11份及相应银行流水,11份合同的锰矿吨数、销售单价、销售金额与中庚公司和鑫九洲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其中6份系虚假合同。
指控还称,昊凯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收取下游买家货款后,为隐瞒锰矿实际销售情况,李小虎根据虚假合同伪造买家的银行转账流水单,通过李尚文提交给中庚公司,把虚假银行流水单中体现的买家的货款金额通过鑫九洲公司相关账户回款给中庚公司,将剩余货款截留,从中获利。
经审计,昊凯公司及鑫九洲公司收到锰矿货款净额比鑫九洲公司转给中庚公司的货款多出1.1亿余元。
2017年11月6日,李尚文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2018 年7月20日,民警将李小虎传唤到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马尾区检察院认为,李小虎和李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锰矿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公司、银行印章形成虚假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单回传给中庚公司,隐瞒锰矿实际销售情况,将1.1亿余元货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时,李尚文辩称无罪,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李尚文说,鑫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不存在为了走流量跟中庚公司约定锰矿交易平移模式的事实,中庚公司和鑫九洲公司签订涉案锰矿交易合同时,昊凯公司并未找到下游买家,昊凯公司买下锰矿后是经数月“囤货”才将涉案锰矿卖给下游公司的,昊凯公司也不存在隐瞒下游销售情况的事实,鑫九洲销售涉案锰矿时是存在利润的,他主观上没有伙同李小虎共同侵占中庚公司财物的故意,他事前并不知道李小虎囤货,事中才得知他囤货,他认为中庚公司与李小虎之间是正常买卖行为,而自己未分得任何涉案钱款。
他的辩护人称,李尚文不构成犯罪,中庚公司与李小虎之间是正常交易往来,请求法院依法宣判他无罪。
马尾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尚文作为中庚公司的锰矿销售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锰矿业务主管人员李小虎与中庚公司存在“价格平移,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依然在他的安排下陆续向中庚公司报备了昊凯公司和下游公司的虚假合同以及相应的虚假银行流水,隐瞒锰矿的实际销售情况,配合他实施了侵占中庚公司锰矿货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李尚文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021年9月3日,马尾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李尚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责令他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庚公司违法所得1.1亿余元。
李尚文的妻子谢女士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目前已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
她说,判决书中所指的那1.1亿余元,“其实我们一分钱都没有赚到。”
李尚文在上诉状中称,原判决认定他明知李小虎和中庚公司存在“价格平移、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配合李小虎实施侵占中庚公司锰矿货款1.1亿多元,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原判决事实认定、采信证据均存在明显错误。
“即便我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我在该案中分文未得,原判决在认可我系从犯情形下,仍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还责令我退赔违法所得1.1亿多元,这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重、于法无据。”李尚文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宣告他无罪。
妻子谢女士说,2021年10月8日上午,她打电话给福州市中级法院询问丈夫二审的相关情况,得知李尚文案被随机分配给了一名姓王的法官负责审理,她将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后,律师打算前去该院阅卷,然而阅卷时才得知,此案转移给了一名姓李的法官,“我们问更换法官的原因,法院没有说,我们希望二审能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律师拟替他作无罪辩护。”
北京一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纵观一审,检方的指控不成立,指控平移利润,但利润是未来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法院和检察院甚至不可能认定出侵占金额,马尾区法院认定侵占1.1亿余元货款,与起诉书指控平移利润直接矛盾。
该专家还介绍称,所谓“平移销售、不留利润”,明显不可能,无合同约定,违反起码的商业逻辑和经验法则,实质仅有卖方的孤证,“该案实质是两家公司做期货生意,一方看涨、买进后赚了,另一方看跌、卖出后赚少了,法院却认定是一方对另一方利润的职务侵占。”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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